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