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以下指导、扶持和服务:

(一)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市场、技术等相关信息;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

(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有关扶持项目;

(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财务人员;

(八)其他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