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