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相对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经营者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承担其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