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五)指导其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