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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标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5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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