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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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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第二十条

未标注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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