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地区内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事宜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其资金筹集办法;

(三)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标准;

(四)选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制订、修改居民公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居民委员会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