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关心、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积极协助完成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布置的各项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居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