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已退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