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已退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