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必须布置工作时,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统一布置。凡未经统一布置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任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