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引黄工程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三)在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