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人均0.30元,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各投入不低于人均0.2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科普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