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人均0.30元,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各投入不低于人均0.2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科普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