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