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