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