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 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