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经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