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在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焚烧秸秆落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在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