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