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