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专业意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鉴定、检验、检测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