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乡(镇)规划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的事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水务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