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时,可以听取部分部门预算单位的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