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前组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智库、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预算编制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