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分布在自然保护地的地质遗迹,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