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分布在自然保护地的地质遗迹,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