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和界限,设立标识,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