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门巴、珞巴等少数民族和夏尔巴、僜巴聚居的地方,应当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散居的地方,依照《选举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