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应当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重新确定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