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