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对考核不达标的进行问责。考核和问责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学校等非经营性单位的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直接或者协调其主管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公开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