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规定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