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改正,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