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责任主体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责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代为履行相关责任,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