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公用设施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出现的破损。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出现污损、毁坏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并定期清淤、疏通。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