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自治县城镇管理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
各乡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治理和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