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禁止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堆放垃圾、粪肥和砖、石块、木料、柴草等杂物。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