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记录)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