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六)商场(店)、书店;

(七)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八)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