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六)商场(店)、书店;
(七)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八)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