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爱卫会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