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病媒生物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