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处五元以上二十五元以下罚款;(二)随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