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第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