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二至三名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