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四)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公共卫生、保护绿地、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组织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