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平调或者上收。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