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二)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问题;(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