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问题;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