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