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和各选举单位及其代表联络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探索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督查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并及时答复代表,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